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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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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03-14
【实施日期】 2006-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美化城市夜景,增强城市现代气息和综合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建(构)筑物轮廓和外立面、广场、公园、桥梁、公共绿地、户外广告的景观照明以及其他公共装饰性照明,是在城市道路照明基础上的扩大和延伸。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局是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旅游、城管执法、电力、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员会、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积极配合做好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区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派驻嘉兴的上级单位均有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城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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