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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起草《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办法》有关事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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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电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3-14
【实施日期】 2006-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起草《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办法》有关事宜的函

(川价电发〔2006〕12号)

 

各有关省、直辖市发改委(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委托起草部分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19号)要求,我省承担牵头起草《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工作,云南、山西、浙江、北京、河北等5省、直辖市共同参与。为完成好这项任务,保证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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