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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06-200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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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教〔2006〕82号
【发布日期】 2006-03-14
【实施日期】 2006-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06-200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6〕82号


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2006-2007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继续坚持“服务群众、公正公开”、“分级办学,以区管理为主”以及“公、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在招生时间、程序及有关工作方面“统一要求,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安排
  (一)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必须年满六周岁(2000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深圳市户籍儿童;
  2.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以下简称“1+5”文件)的规定,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暂住人口子女;
  3.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人员子女。
  (二)申请入学需提交的材料
  1.深圳户籍儿童
  深圳户籍儿童申请入学需提交如下材料:
  (1)户口本;
  (2)儿童出生证;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住房证明材料。即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房产证明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2.暂住户籍儿童
  申请入学的暂住户籍儿童必须是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暂住人口子女:
  (1)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居住证或暂住证;
  (2)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3)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4)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5)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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