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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梁平府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3-14
【实施日期】 2006-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梁平府发[2006]1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梁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2月17日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梁平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梁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程序规定
第三章 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质量,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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