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梁平府发[2006]1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梁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2月17日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梁平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梁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程序规定 第三章 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质量,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具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