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清理劳动关系 (一)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之前,应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在本企业办公区和职工生活区张榜公布。 (二)纳入安置范围的职工必须是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时依法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下列人员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1 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从未履行合同,属于挂靠或寄户人员; 2 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已终止劳动关系; 3 因私出国(境)定居、不再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 4 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已被开除、除名或履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