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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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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14
【实施日期】 2006-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3)48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巩固和完善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坚持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提高农村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综合服务能力,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原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由政府主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农村办医格局;坚持硬件与软件建设并重的原则,加强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医疗质量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规范化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服务能力;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原则,转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农村社区卫生及“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工作目标。通过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全面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到2007年,基本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便捷,与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体系,满足我市农民群众“看得到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的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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