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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办发[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03-14
【实施日期】 2006-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4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建设领域的开发(建设)行为及劳动用工行为
  (一)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对于资金不到位的,不予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依法为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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