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陇政办发〔200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养禽业持续稳定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05]1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动员家禽业生产者开展生产自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在国家有关政策扶持下,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使养禽业和养禽户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恢复正常生产。养禽企业和养禽户要根据近两年的疫情频繁发生这一形势,在发展养禽生产的同时,根据各自生产实际,建立和完善自我应急保护机制,不断降低疫情发生的风险和疫情造成的损失,逐步建立起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