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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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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14
【实施日期】 2006-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农村卫生的整体发展,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农村卫生的行业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现就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开放农村医疗服务领域,发挥市场在医疗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农村卫生服务,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以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总体目标
  按照“科学规划、建好体系、医防并重、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在建设好农村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同时,锐意改革,加大非建制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力度,采取资产重组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进行改革,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任务,逐步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并存,多元化、多层次的,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和特需医疗的新型农村医疗服务体系。

  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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