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5]91号),以及市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经市统计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建立本市基本单位名录更新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