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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教育引导农民不再种植莫合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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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6]038号
【发布日期】 2006-03-14
【实施日期】 2006-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
 我州莫合烟生产、种植、加工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未形成规模,基本处于自种自吸状态,烟草部门未对其实施严格意义上的专卖管理。近年来,我州莫合烟生产呈现明显的规模扩张之势,严重影响了烟草及卷烟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自治区烟草专卖工作规定,莫合烟的生产未经严格加工制作,焦油、烟碱、尼古丁等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属禁止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烟草制品。自治区《转发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依法对莫合烟加强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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