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附: 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桥涵、绿化、排水涵沟、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公交场站、防洪工程、公园广场、动物园等非收益项目。投资者是指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的法人或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