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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市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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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宛政〔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市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实施项目带动,强化项目支撑,是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市项目争取工作不断取得重大突破,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快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建设任务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建立和落实市重点项目责任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和建设进度责任制
  (一)市重点项目外部建设环境是项目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是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树立政府信誉的重要标志。市重点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跨县的市重点项目按管辖区域分别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要由主要领导牵头,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加强建设项目外部环境的协调和督查,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认真解决好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各种问题。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偷盗破坏等阻挠施工的不法行为。凡是因外部环境不好,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市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组织管理,按隶属关系,县市区属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市直属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分管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必须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勤奋敬业、廉洁奉公的人组成项目法人,并督促、协助项目法人积极落实建设资金,科学组织施工,确保项目进度。对社会出资人投资的市重点项目,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审核项目法人的资信能力。凡出资人建设资金不能按合同到位的,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更换项目出资人。凡因项目法人工作不力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由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列入当年新开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项目法人负责。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市下达的项目开工目标,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协调有关部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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