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政发〔2006〕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精神,实施《辽宁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我省经济核心竞争力,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特制定本规定。 一、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1.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1%,大中型企业要达到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省、市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建立研发中心。 按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折旧。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4.加强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省科技主管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发布提升传统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目录,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攻关,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企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水平提高和减少能耗及环境污染等方面技术问题。对解决企业生产和研发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项目以及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政府各类计划及省风险投资资金和贷款担保资金要给予优先支持。 充分发挥技改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大中型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艺、提高传统产业技术水平。 5.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以推动制造业信息化为重点,突出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选择重点企业进行示范,提高传统产业管理水平和产品档次,增强竞争力,对企业应用信息化技术过程中的贷款,优先给予贴息支持。 6.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加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投入,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为承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各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7.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认定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申请各类计划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在民营科技企业融资、贷款等方面,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 8.鼓励企业开发名牌产品。对已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计划。对新创国家驰名商标和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9.支持企业扩大对外开放,获得先进技术。鼓励企业“走出去”,在最接近技术源头的境外城市建立研发机构,对其开展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应用技术研究给予资金支持。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国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经省科技和人事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享受在国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待遇。 10.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和境内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在我省建立研发机构或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联合建立研究机构,其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支持国家驻辽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我省企业联合创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各级政府在资金投入、土地供应等方面要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经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独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企业重大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方案中,应制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计划、目标和进度;引进方案须由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将是否通过消化吸收形成科技创新能力,作为对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