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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鄂劳社函[2006]68号
【发布日期】 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精神,实现省政府基本解决我省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的郑重承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具有血缘关系或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在校学生外),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
  (二)认定程序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户口薄》、《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在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由社区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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