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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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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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