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新乡市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征收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本市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区,确保菜田面积,加强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等法律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菜地开发基金是国家为了保障城市居民蔬菜供应,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基金。 本办法所称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区是指牧野区、红旗区、卫滨区、凤泉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所辖的所有耕地(包括坑塘)。2003年以后区划调整新乡县归红旗区、卫滨区、凤泉区的村和卫辉市划归红旗区的村暂不列入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区。 第三条 市蔬菜副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蔬菜办)负责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新菜地开发建设的规划与组织实施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与新菜地开发基金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征占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区内耕地的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