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6〕43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3月15日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交接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按照“国土统一储备、部门依法监管、属地委托管理”的原则,由国土部门实行统一储备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依职责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和宝安、龙岗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日常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