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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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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著名高标认定工作,维护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商品知名度,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贯州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规定认定的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的有效注册商标。
  贵州省著名商标适用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等,适用范围为被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
  第三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著名商标的初审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著名商标的宣传、推荐和管理工作。
  贵州省著名商标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审后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个体工商户;
  (二)自商标获得注册之日起已使用两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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