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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府办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函》(川办函[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函》
(川办函[2006]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适用范围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4.5 应急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有关部门职责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制订与解释部门
7.3 预案的实施时间
7.4 名词术语
8 附 录
8.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 则

1.1 目 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四川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川府发[2005]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工作原则,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4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行政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无发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成 立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或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兼任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相关省级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2.1.2 组 成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畜牧食品局、省水产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等部门组成(组织机构图见图1)。
2.1.3 职 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5)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 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
省监察厅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项目的核准、备案与管理,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省经委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
省教育厅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
省财政厅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省农业厅 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卫生厅 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商务厅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工商局 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省粮食局 负责组织对重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畜牧食品局 负责组织对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畜禽防疫、检疫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水产局 负责组织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会同成都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成都海关 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图1 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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