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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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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国土资发[2006]9号
【发布日期】 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国土资发[2006]9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满洲里市、二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土资源部统计工作巡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 145号)精神和我区的实际,为了及时掌握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提供现时统计数据,实现统计周期缩短、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可靠的目标,现就切实加强全区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局都要设立一名副局长负责主抓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统计工作,要求在内国土资办发[2005]93号、内国土资字[2005]822号文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增强矿产资源统计力量,设岗专人专职,做好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工作协调、疏通渠道和资金支持等工作,完善矿产资源统计调查方式和渠道,在矿产资源统计年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矿产资源统计季报和半年报制度,依法实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努力提高矿产资源统计工作整体水平。
  二、各级国土资源局都要设一名懂地质并会操作电脑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矿产资源日常统计实际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季度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的填报、数据库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旗县国土资源局,具体工作要落实到矿山企业。做好对旗县国土资源局、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统计工作部署、技术业务定期培训、协调和组织指导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完成检查、汇总、上报和建立各生产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工作。
  跨旗县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季度、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报表由盟市国土资源局指定报送单位;跨盟市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季度、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报表由所在盟市国土资源局向厅提出后,由厅指定的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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