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监督员管理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并容环字[2006]7号 各城区市容环卫局、高新区公用事业局、经济区、民营区物业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48号令《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精神,加强对全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监督员的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现制定《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监督员管理检查考核办法》,望遵照执行。 各城区、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进门前责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监督员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精神,加强对全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使其督促责任单位履行门前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员的配置原则和标准 监督员的配置由各区根据街道的长度、宽度、单位(门店)、密度以及繁华程度设定。按照“先主要街道,后次要街道;先大街,后小巷;先繁华街道,后偏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