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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06年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和环境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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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06年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和环境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哈尔滨市2006年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和环境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2006年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和环境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决定开展依法拆除城区内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改造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市委十一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本着民生优先、造福群众的宗旨,依法对影响居住、市容、交通和安全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分期分批予以拆除,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努力建设适宜创业、适宜人居、适宜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文明城市。

  二、工作内容

  (一)依法拆除和改造范围

  城市建成区主、次街路,铁路沿线,开发遗留地段,居民庭院,京哈路出城口,哈同路出城口等地区(呼兰区、松北区可根据本区区情确定依法拆除和改造的范围及办法)。

  (二)依法拆除和环境改造重点

  本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2006年第一批依法拆除的重点是:

  1.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严重影响群众生活、阻碍城市交通、妨碍居民出行、影响防火安全及其它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2.建设单位应拆除而未拆除且遗留在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3.哈同、京哈等出城口拆除和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4.占压各种管线,影响供水、供气、供热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5.停止运行的破旧锅炉房和闲置废弃的储煤池、大烟囱、附着物和庭院内遗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6.影响城市环境和交通的破损、歪斜、废弃杆体及其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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