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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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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民航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5
【实施日期】 2005-07-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总局

       特急 发改价格[2005]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今年来,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上涨,拉动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造成航空公司运输成本明显增加。为适当缓解航空公司成本增支压力、促进航空运输业健康发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决定在航空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有关部门出台扶持措施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基础上,自8月1日起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国内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不含内地与香港、澳门航线)收取燃油附加,以航段为单位定额计收。

      二、根据近期航空煤油出厂价变动情况,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核定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

      三、燃油附加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项目代号“YQ”及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

      四、燃油附加执行期限暂定为200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窈褪谐〉募喙埽婪笆辈榇娇展疚シ聪中衅奔壅摺⑸米蕴岣呷加透郊颖曜嫉燃鄹裎シㄐ形?

      以上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总 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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