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控制燃煤烟尘及二氧化硫污染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燃煤烟尘及二氧化硫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严控制全市燃煤烟尘及二氧化硫污染。特通告如下: 一、2006年6月1日前,城区(五城区及高新区,下同)三环路以内的餐饮娱乐服务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及其他工商经营户等仍在使用燃煤(含蜂窝煤)的,必须完成清洁能源(天然气、液化气、油、电等)改造任务。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