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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控制燃煤烟尘及二氧化硫污染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控制燃煤烟尘及二氧化硫污染的通告


  为有效防治燃煤烟尘及二氧化硫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严控制全市燃煤烟尘及二氧化硫污染。特通告如下:
  一、2006年6月1日前,城区(五城区及高新区,下同)三环路以内的餐饮娱乐服务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及其他工商经营户等仍在使用燃煤(含蜂窝煤)的,必须完成清洁能源(天然气、液化气、油、电等)改造任务。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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