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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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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精神,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去年我市滨江区、桐庐县等试点地区的实践证明,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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