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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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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6〕9号
【发布日期】 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辽政发〔2006〕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体系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分三级三类: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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