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政办〔2006〕10号文件的通知 宁政办〔2006〕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52号文件精神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正2005]52号文件精神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5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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