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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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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价〔2006〕服64号
【发布日期】 2006-02-23
【实施日期】 2006-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6〕服6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属各有关医疗机构,省血液中心:
  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2005]437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采供血机构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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