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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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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6〕53号
【发布日期】 2006-02-28
【实施日期】 2006-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规定,考虑我省临床用血实际和采供血成本情况,现就调整临床用血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费用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血液的费用包括血站供应费、医院配血费和储血费(其中配血费以及血液照射费按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
  三、各采供血机构必须具有每份临床用血的国家指定检测指标的备查档案,确保供血和用血安全。
  四、本通知自2006年3月15日起执行。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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