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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物价部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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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价监发〔2006〕39号
【发布日期】 2006-03-16
【实施日期】 2006-03-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物价部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预案》的通知
陕价监发〔2006〕3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现将我局制定的《物价部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市场价格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物价部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预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应对因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本着快速反应、综合调控、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进行。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事件时,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启动预案。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三)属地管理原则。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后,物价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做好价格稳定工作。省物价局将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四)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价格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要严格遵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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