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直国有工交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6〕4号 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各企业: 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直国有工交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市直国有工交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市政府2004年制定的永政发(2004)1号和2号文件是指导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政策依据。但在执行过程中,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以来,由于省有关政策的调整和明确,有些条款与上级精神有些不符,且难以落实到位。为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政策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2005年5月以后改制的市直国有工交企业的职工不再实行提前退休政策(除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企业除外)。 2、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给内退生活费。内部退养人员需提留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