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16
【实施日期】 2006-03-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函
 
 
  现将市林业局上报市政府的《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市民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并请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于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前反馈。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信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电子邮箱:fzbfgych@yahoo.com.cn
 
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
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领导体制】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领导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到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层层分解到护林人员。
  第五条 【防火机构】市和各区(市)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驻地部队和林业、园林、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林业(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在同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