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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郯政办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3-16
【实施日期】 2006-03-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发〔2006〕12号


县直各单位:
  《郯城县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郯城县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郯城县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郯政发(2006)13号),参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5号)以及市财政局《临沂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国库拨款;
  (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经批准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代理银行由县财政局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并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由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下同)或用款单位。
  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按照县财政局的授权,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职权。
  第八条 财政部门直接与预算单位进行用款计划、用款额度、资金支付等的申请、批复与下达。预算单位一般为独立核算的单位。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县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零余额账户,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及时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同意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通知文件,具体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并接受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填制资金支付印鉴卡,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其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原有银行账户一律撤消,账户资金转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账户。转入资金所有权不变,由财政局分账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其开设特设专户。
  第十六条 对县财政局同意设立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根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国库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万元,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业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县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现金支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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