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经2006年2月21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享有市场较高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为公众熟知并依法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