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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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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发布日期】 2006-03-16
【实施日期】 2006-03-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  经2006年2月21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葫芦岛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享有市场较高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为公众熟知并依法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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