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安排意见 郑价综〔2006〕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属各单位: 2006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第42号令的形式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42号令)。该《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也必将进一步提高价格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贯彻落实好42号令,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42号令的现实性和重要性 2002年原国家计委发布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第一次提出了成本监审的理念,建立了成本监审工作制度,明确了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三年多来,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和不断努力下,成本监审制度框架已初步确立,各项成本监审工作稳步推进。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5年底,我市成本机构先后对自来水、热力、高校教育、公交、电力等十几个行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成本审核,累计剔除不合理成本近亿元,为价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也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成本监审工作的深入发展,《原办法》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