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制定了《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4)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途径,是一项"民心工程",要纳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推行,逐步完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要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组织、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 2、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 3、农民得实惠的原则。 4、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5、县级统筹,统一核算的原则。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卫生局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会同县财政、民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支持、动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宣传等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乡镇和县直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乡镇卫生院和县直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及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乡镇和县直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建设标准,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建立县和乡镇、县直医疗单位两级管理机构。 2、实施目标管理。 3、制定和修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计划及全县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4、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定的制定及筹集资金,审核财务支出和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