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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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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3-16
【实施日期】 2006-03-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缓解我省土地供需紧张矛盾,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耕地资源相对匮乏,人均占有耕地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但是,我省山地特别是低丘缓坡面积较大,是我省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合理需求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性,科学开发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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