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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建物〔2006〕221号
【发布日期】 2006-03-16
【实施日期】 2006-03-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在开设维修资金业务的银行开立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一个业委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开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开户行,确需变更的,须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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