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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器械质量通报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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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17
【实施日期】 2006-03-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医疗器械质量通报制度(试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医疗器械执法检查透明度,加强警示力度,正确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使用医疗器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范内部工作。

第二章 通报内容
 
  第三条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监测情况通报》中与我省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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