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牡丹江市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长效的惠农增收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我市农机化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为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贷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农机总站和市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贷款工作,并指导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