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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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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舟政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3-17
【实施日期】 2006-03-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1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的要求,结合舟山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协力抓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我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能制止毁田烧砖行为,节约大量土地,而且能利用废弃资源,做到综合利用,还可以改善建筑功能,使之节能降耗,对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各级政府要将进一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不予供地;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超范围、超规模取土或购土制砖,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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