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2006〕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城市亮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济源市城市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亮化工作,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色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 包括道路亮化、沿街单位楼体亮化、构筑物亮化、庭院亮化、广场亮化、公园亮化、绿地(含树木、草坪)亮化、桥梁亮化、水体亮化、杆塔亮化、广告门匾亮化以及公共装饰性亮化等。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亮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