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精神,确保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自取消出口退税之日起,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请各地对省局从出口退税系统中查出全省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明细表(统计表在省局FTP系统上),认真逐笔落实纳税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下同)出口销售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提销项税额;对出口销售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其购进的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离岸价在统计表中以美元为准(人民币仅供参考),均为含税价,在计提销项税时,按外汇结算原则折合为人民币计算。 二、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予以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