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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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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教外〔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3-17
【实施日期】 2006-03-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中外合作办学要密切结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鼓励在电子通信、新材料、生物医学、数控技术、环境保护、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会展、软件技术等紧缺人才培养方面与国(境)外高水平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职业教育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方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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