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进[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3-17
【实施日期】 2006-03-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1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加强对本市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管理,市局制定了《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评估工作开展的具体事宜将另行布置。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管理,不断提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风险,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退(免)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系统的分析、估计、评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监控,并为采取进一步加强管理措施提供依据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时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由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业务的税务机关负责。
  第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原则上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之后,根据已审结的相关历史数据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结合退(免)税审核同时进行。
  第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应根据宏观分析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所用参数、预警值等应根据出口退税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及时维护更新系统综合基础数据,为评估分析和宏观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七条 各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业务的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工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三大主体应用系统数据整合,建立出口退税评估数据库,内容应涵盖纳税人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法人代表、财务主管等详细资料,并和征管资料建立联系。
  第八条 对新办纳税人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应着重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评估;对有偷骗税行为记录的纳税人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必须在一定时期内重点进行评估,加大审核力度。

第二章 通用退税评估指标
 
  第九条 出口增长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分析企业的出口增长是否异常,是否有虚报出口的现象。
  (二)评估指标:出口销售变动率。
  出口销售变动率=评估期出口销售额(全部或可退税)÷比较期出口销售额(全部或可退税)×100%-100%
  (三)数据来源:
  出口销售额评估数据均以企业出口的海关数据为准,数据取自外部信息海关003信息,出口销售变动率可同时依据企业全部出口销售和可退税出口销售设置评估指标。
  (四)评估方法:
  如出口销售变动率超过预警指标值,则应对出口销售额进行分析,是否存在出口商品贸易性质变化、不符退税规定的代理出口、虚假出口、套汇、买单经营或发生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
  第十条 出口商品结构变动指标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分析企业的出口商品结构是否异常。
  (二)评估指标:出口商品结构变动指标。
  将评估期和比较期不同出口商品代码的出口金额进行汇总,计算出不同出口商品占总出口额的比重,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