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商务部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 现将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试点县、试点企业的推荐工作 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我省试点县可以发展到60个左右,2005年已经商务部确认的是32个,2006年全省尚可增加28个。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增加试点县,2005年试点县较少的市,2006年可适当多增。每个试点县申请的试点企业不超过2家,试点企业包括农资连锁企业。 二、新增试点县、试点企业申报材料 (一)试点县申报材料 1、2006年和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2、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文件证明; 3、填写《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试点县申请表》(附件2)。 (二)试点企业申报材料 1、2006年和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证明;加盖企业财务章的验资报告; 3、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4、《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试点企业申请表》(附件3)。 三、2005年试点县及试点企业资格的重新认定 各市需要对2005年试点县及试点企业作出调整的,请提出具体调整意见。需要延续的试点县及试点企业,请将其《2006年和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报我委内贸办。 四、上报程序及时间 请各市经贸(贸易)主管部门汇总试点县、试点企业申报材料,分别填写《××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2006年度规划建设项目汇总表》(附件4),《××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2006年度规划建设项目汇总表》(附件5),于3月底前,将各地推荐的新增试点县和试点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一式四份报我委内贸办。联系人:陈士根,联系电话:0571-87058237 。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略) 附件二: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试点县申请表 (试点县盖章处) 申请试点县全称: 联 系 单 位: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本表可复制 ┌───────────────────────────────────┐│ 2005年度县(市区)基本情况 │├───────────┬─────┬───────────┬─────┤│ 国内生产总值 │ │ 人均国内生产 │ ││ (万元) │ │ 总值(元) │ │├───────────┼─────┼───────────┼─────┤│ 总人口(万人) │ │ 其中:农村人口 │ ││ │ │ (万人) │ │├───────────┼─────┼───────────┼─────┤│ 乡(镇)数(个) │ │其中:1万人以下乡镇数 │ ││ │ │ (个) │ │├───────────┼─────┼───────────┼─────┤│ 行政村数(个) │ │其中:1千人以下行政村 │ ││ │ │ (个) │ │├───────────┼─────┼───────────┼─────┤│ 社会消费品零售 │ │其中:县级消费品零售额│ ││ 总额(亿元) │ │ (亿元) │ ││ │ ├───────────┼─────┤│ │ │县以下消费品零售额(亿│ ││ │ │ 元) │ │├───────────┼─────┼───────────┼─────┤│农民外出务工总数(万人│ │农民外出务工总收入(万│ ││ ) │ │ 元) │ │├───────────┼─────┼───────────┼─────┤│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 │ 农民人均现金 │ ││ │ │ 收入(元) │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 互联网通村率(%) │ ││ 元) │ │ │ │├───────────┼─────┼───────────┼─────┤│ 公路通村率(%) │ │其中:水泥(沥青)路所│ ││ │ │ 占比重(%) │ │├───────────┼─────┼───────────┼─────┤│ 自来水通村率(%) │ │ 电视通村率(%) │ │├───────────┼─────┼───────────┼─────┤│农村电网改造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