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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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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环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3-17
【实施日期】 2006-03-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我省将全面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管理体制,为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平稳过渡到新的收费体制,现将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政策。2006年1月1日起,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含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余排污者的排污费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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