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业经2006年3月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八日 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及监督,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确有必要。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且可操作性较强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法制统一,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便民的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明确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六)注重实效,符合本地实际。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意见”、“决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和审查把关。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上年度·12,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请立项。 报送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依据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其实施情况,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和协调论证,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年中确需增加或调整的规范性文件项目,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并提出意见,报经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对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确因特殊原因逾期完不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月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