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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济宁市第七届劳动模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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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3-19
【实施日期】 2006-03-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济宁市第七届劳动模范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实现“十一五”发展良好开局,市政府确定200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评选济宁市第七届劳动模范,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这次评选表彰济宁市劳动模范共300名(其中农业劳模100名)。评选范围是:2003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交通、基本建设、财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政法、党政机关等各行各业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及其他人员。
  二、评选条件市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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